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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作用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9

  核心内容: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有一定权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财产权利。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

  动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变动实际上就是动产所有权主体的变动.《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如果没有其他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这一规定确立了交付是所有权变动的成立要件。

  动产质权,是指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其占有质物变卖的价款而受清偿债权的权利。动产质权系属所谓“

  占有担保物”

  ,即以标的物(动产)移转占有人占有为其成立及存续要件。也就是说,质权的设定因移转占有(交付)而产生,质权的消灭因质权人返还质物于出质人而消灭(当然,质物丧失也消灭质权)。在这个意义上,质物的交付是动产质权变动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第82条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按照约定占有,即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如果因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占有动产,则不发生留置。可见,只有债务人将动产直接交付给债权人时才产生留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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