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 在我国现实中,新三板公司怎么运用券商评价结果?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新三板公司如何运用券商评价结果的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依据评价结果对主办券商进行日常监管
如每月对上月月评结果排名后十位的主办券商进行电话问询,必要时要求提交书面说明或现场检查,并将处置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及主办券商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2、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对主办券商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
根据年评分档结果,分别在推荐挂牌、持续督导、并购重组、股票发行和做市等业务方面针对主办券商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作为新业务或新产品的优先试点顺序的依据;在日常报告频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频率、定期接受培训的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具体差异化安排会在制度运行过程中根据需要持续调整,以不同形式不定期向市场公布。
3、评价结果与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进行对接
年度评价的结果报送证监会,同时抄报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证监会分类评价工作的统一部署进行处理。
相关知识介绍:
券商执业质量月评和年评的区别
根据《评价办法》,月评是指全国股转公司于每月10日前,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示主办券商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四类业务执业质量情况。其反映了主办券商执业质量变化情况的动态结果,提示主办券商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提高执业质量。
年评是指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综合点值、扣点原则和加点原则,确定主办券商上年的评价点值并进行分档,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示所有主办券商分档结果。年评能够保证在一个足够长的评价期内对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