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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别急着删,万一遇上骗子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6

  聊天记录别急着删,万一遇上骗子呢?

  众所周知,微信是当今人们最常用的社交工具。但是,除了聊天交友,微信聊天记录还能作为追讨欠款、判定过错方的证据。关于这个,你了解多少?小编来给大家举两个简单的栗子:

  案例一、闺密借刷信用卡不还钱 微信记录帮追债

  小芳与小容因住在同一个小区相识,后成为闺中密友。2013年10月22日,小容说做生意急需用钱,提出向小芳借信用卡使用。小容一家老小都住在小区里,两家人又很熟,小芳很放心地将额度为10万元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借给了小容。两人说好小容要按信用卡银行的时限要求及时还款,小容每月支付小芳500元费用作为报酬。当天,小芳就将信用卡借给了小容。双方因为很熟悉,没有签写借条。刚开始,小容使用信用卡几笔都能按时归还。但是,小容在2014年2月25日用信用卡刷走99300元未按期归还。小芳收到银行的通知时,发现小容已联系不到,并且举家搬迁不知去向。小芳无奈之下只能起诉到法院。

  


  【聊天记录的神奇用处】

  这是一起没有出具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因没有签写借条,小芳想到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呈堂证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信息记录中有小容的照片,微信头像有小容的照片,微信相册中有小容一家照片,小容还在聊天时向小芳问过信用卡的密码。

  【法庭判决】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容虽然未向小芳出具借条,但从小芳提交的微信记录来看,与小芳微信对话一方的照片为小容的头像,聊天对象微信相册中有小容一家的照片,微信内容显示小芳的民生银行信用卡由小容持有,且小容有使用信用卡向小芳借钱,与小芳陈述内容可以相互印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小芳要求小容还钱的诉求。

  案例二、房产卖给他人又反悔 微信记录辨违约

  林女士于2014年8月与林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先生将房产出售给林女士,合同约定成交价、付款方式等。其后,林女士支付定金5万元,解押款20万元,还支付了居间费。接下来过户时,林女士与林先生微信联系后,林先生却以“(成交价)太低被坑,人家出145万元”、“家人不同意”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并单方退回了购房款25万元。后来,林先生真的将房产另卖他人。林女士将其诉至法院。

  


  林先生在庭审中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并不存在违约。即使自己违约,也是林女士违约在先。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记录中,林先生作出“家人不同意,说户口不好放、太低被坑、人家出145万元、留着空着也无所谓”的陈述,并进而拒绝过户给林女士,可以认定房产买卖合同的违约方为林先生。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林先生承担林女士的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卖房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卖房人确认双方在微信记录中所陈述的内容,但指出房产买卖“流产”还有其他原因,且系买房人违约在先,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仅反映卖房人对价格的反悔,且卖房人并不能举证证明买房人违约的事实,从而确认违约方为卖房人,而非买房人。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聊天工具,使用的人群越来越普遍,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出现的频率势必越来越高。当然,微信记录作为证据也没那么容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 确定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② 保证记录的完整性

  作为微信这样方便快捷的聊天工具,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的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③ 交由权威鉴定机构公证

  微信作为证据绝对不是单纯提交一段聊天记录那么简单。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一方应同时提供公证书及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证明该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以及确实是涉案本人,否则法庭很难通过单一的聊天记录断案。

  结束语

  生活中一旦发生了纠纷,我们常常难以找到证据来为自己辩护。而随着微信的使用越来越频繁,望大家多留一个心眼,信可信之人,存防人之心,学会灵活取证。这样一来,即使日后发生争议,我们也能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防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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