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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适用情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07

  适用“双倍工资”的法定情形

  包括三种:(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只能是差额

  鉴于“双倍工资”的性质,是比照工资标准计算的赔偿金,决定了在用人单位已经支付日常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即双倍之后扣除已支付部分。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该基数应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依据,按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计算,不包括年终奖等一次性偶然奖励和补贴。如果无法核实工资标准,也可以按双方认可的实发工资数额作为依据。

  “双倍工资”的追索时效

  (1)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双倍工资”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时效因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用人单位同意履行支付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劳动者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2)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但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继续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而拒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律师提醒:

  1、对劳动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2、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即使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而未签劳动合同,也应支付“双倍工资”。

  援引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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