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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预约合同后单方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8-20

签订预约合同后单方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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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张某与王某签订预约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向王某预定玉米150吨,每吨2000元;双方应于2013年8月20日前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张某向王某支付定金20000元担保依约签订粮食买卖合同;若因一方原因导致未能在约定期限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则应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013年8月,因玉米涨至2200元每吨,王某表示要求张某以价格2200元每吨与其 签订合同,否则将拒绝与张某签订本约。张某不同意随后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即40000元并赔偿其玉米差价损失30000元,审理中,法院认为,因王某的恶意违约行为,导致本约未能签订,故王某应向张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律师意见

  王伟律师认为,本案中,王某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而拒绝订立正式买卖合同的情形,王某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在预约中明确约定20000元定金用于担保签订粮食买卖合同,该定金属于订约定金,故王某应按定金罚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至于张某要求王某赔偿30000元差价损失,王伟律师认为,不能支持。因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在合同性质及效力上存在差别,预约合同层面上的机会损失难以确定,可得利益属于本约合同(正式签订的合同)层面上的损失范畴。故,本案中所谓的30000元属于本约履行意义上的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预约的损失范畴。综上所述,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王某应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张某支付双倍定金40000元。

  援引法条: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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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王伟律师

  王伟律师联系电话:134829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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